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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於68年2月21日增訂生效,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轉任公務員並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時,其原有勞保年資,應予保留,待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再予分別計算核發應得的老年給付。也就是說,若被保險人是在68年2月20日之前轉投公保,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就不適用這項規定,不得保留勞保年資及請領老年給付。
若是被保險人是在68年2月21日之後才轉投公保,且勞保年資合併1年以上,依前述保留勞保年資規定,等到公職年老依法退職時,就可以請領老年給付。
至於請領的老年給付應否扣稅?依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3款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的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勞工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所以勞保的老年給付是免納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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