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業即將開始經營的健康險,到底需不需要保證續保?金管會日前公布的管理辦法中,終於給了答案-「不保證續保」。
但這也不免令人質疑,金管會是不是獨厚產險業?
87年公布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明定壽險業不能拒絕保戶續保的要求。面對97年即將開辦健康險的產險業,主管機關卻送出「不保證續保」這個大禮。
據此,產險業未來在經營健康險業務時,不必、也不能給保戶保證續保的承諾!
保險業目前承諾保證續保的商品其實不多,這些商品所承保的,都是保險標的危險狀況必然隨時間逐漸變化,而且是連被保險人都無法控制的的狀況。
例如保證續保的定期壽險。因被保險人的死亡機率,會自然而穩定地隨年齡遞增,任誰都無法改變,所以當保單期滿時,只要保戶想要續保,保險公司就必須接受,不能說「不」。
這對當初因個人財力考量或特殊需求,只能投保定期險的保戶而言,何等重要!
又如壽險業銷售的一年期健康險。因為每個人的健康狀況必定隨著年齡逐漸走下坡,當被保險人年老體衰時,如果保險公司不願意續保,這與過河拆橋、雨天收傘,又有何異?
回顧現有必須保證續保的商品,在發展之初,其實都不保證續保,而所以改變的原因,大多來自保戶或輿論的壓力。
但據了解,「保證續保」卻是大多數產險業在爭取經營健康險過程中,始終設定的目標。
不論是擔心不保證續保的健康險,無法與壽險業的同類商品抗衡,或是預見不保證續保,未來與保戶間的糾紛難以避免、關係難以維護,或者意識到保證續保這種人性化的設計,是保險業的社會責任,這種努力與意願,至少值得肯定。
但主管機關的決定,即使有基於產險業經驗不足的善意考量,卻也剝奪了保戶的權利,還有產險業全盤學習的機會,令人不免質疑,這是不是在開保險業的倒車?
其實,任何一家產險公司只要符合主管機關設定的財力、法令遵循、申訴率等門檻,並且取得經營權,接下來要怎麼做?是業者應該自行考量的問題。
一如主管機關在該辦法中加入的但書--「主管機關得視財產保險業經營及保險市場發展,核准辦理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且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主管機關只要做好差異化管理即可。
國內各產壽險公司的體質、規模懸殊,對於履行續保保證能力不下於壽險公司的產險業者,主管機關理當容許差益化的存在,例如同意這類公司提供續保保證,而不是一律禁止。
我們為保戶的選擇權請命,期望不久之後,產險公司就可以推出保證續保的健康險商品。
~本文為即將出刊的228期(2007年12月號)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雜誌「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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