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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報或漏報營業稅,依照國內稅法規定,除自動補繳可以免罰外,其餘短漏報都必須按照所漏稅額,處以一到十倍罰鍰,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國稅局官員建議,若發現短漏報情事,應該迅速補繳稅款,避免受罰。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被稅捐稽徵機關發弄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除被追繳稅款外,還必須按照所漏稅額被處以一倍至十倍的罰鍰,並停止營業。





 不過,國稅局官員說,若屬未經檢舉、未經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案例,轄區內的甲公司於民國九十四銷貨給三家公司,銷售額一百餘萬元,雖有開立發票,但未申報,逃漏營業稅五萬餘元。南區國稅局指出,經該局調查後,處漏稅額二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一時疏忽漏報銷售額,但已於接獲國稅局調查通知函前自行補報及補繳稅款。本案經復查及訴願決定,均遭駁回,甲公司續提起行政訴訟,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認為,南區國稅局已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發函請甲公司說明,但甲公司在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才補報及補繳稅款,不適用自動補報補繳免罰規定,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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