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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投保傷害保險或壽險後失蹤,失蹤期間是否得繼續繳交保費?該由誰來繳保費?被保險人失蹤至法院宣告死亡期間,雖然生死未明,保險契約處於不確定狀態,為維持契約繼續有效,還是得繼續繳交保費,保險公司才會在法院宣告其死亡後給付保險金。
至於該由誰來繳保費?答案是「利害關係人」,原則上是該保單受益人。由於法院宣告死亡後,該保單的受益人只要檢具保單、身分證明文件、除戶謄本和法院宣告死亡等文件,並簽具切結書,便可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給付,故受益人必須在被保險人失蹤期間繼續繳納保費,維持該保單效力,日後才可以申請保險金。
至於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時點,並非法院宣告死亡時,而是法院判決書中的死亡時點。若法院判決的時點,與受益人申請理賠時間有落差,溢繳部分保費,保險公司會回溯至死亡日隔日計算並退還。
但如果被宣告死亡,而受益人也領了保險金,被保險人突然「死而復生」,若發現被保險人生還,受益人必須依當初領取保險金時簽具的切結書,將已領的身故保險金在一個月內歸還保險公司。
如果被保險人失蹤後又出現,但受益人不歸還保險金,壽險公司將與受益人司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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