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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令,公司因重整而免予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部分,只要取具法院裁定書,即得免列為公司收益課稅。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應課徵所得稅。另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亦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應以贈與論。
財政部表示,依據以上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所有的債務,如經其債權公司,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者,經免除的債務,等同債權公司贈與的財產,債務公司原則上應列為收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是,當公司進行重整,導致其債權人的債權全部或一部不能取償時,經取得法院裁定書者,在此情形之下,財政部認為,尚難歸屬為債權人利用無償免除債務的手段,達到贈與的目的。因此,財政部發布行政命令規定,公司因重整所免予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部分,只要取得法院核發的裁定書者,即得免列為收益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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