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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制有一項規定叫做「最低稅負」。最低稅負就是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這個條例從95年度開始實施,實施當年如果有短漏報情形,只須補報,不會被處罰。可是自96年度起,納稅人萬一短漏報就適用罰則規定,除補稅還要被處罰。納稅人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什麼樣的納稅人不須申報最低稅負呢?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宗銘說,有3種人:1.未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且沒有最低稅負6項所得;2.一個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所得淨加6項所得)等於或小於600萬元;3.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例如在台停留不超過183天的非我國國民。


 6項所得(稅基)是指1.特定保險給付;2.未上市櫃、非屬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3.非現金捐贈;4.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的部分;5.海外所得(99年度起納入,今年還不包括);6.法令新增的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


 舉特定保險給付這項稅基來作說明。過去高資產高所得的人,常購買保單做為節稅規劃的工具之一,從95年1月1日後簽訂的保險契約,所領取的保險給付,就必須納入最低稅負。


 不過並不是所有的保險給付都要申報。到底那些保險要申報、計入的金額多寡,納稅人最好先弄清楚。


 保險種類有4種,涉及最低稅負制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若同時符合以下4條件時,領取的保險給付,就要計入基本所得額:1.受益人不是要保人。2.在95年1月1日(含)後訂立的保險契約。3.死亡給付,每戶超過3,000萬元部分。4.生存給付,全數計入。


 至於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所取得的保險給付,就不需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計入的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每一個申報戶的死亡給付都有3,000萬的免稅額。所以當要保人為父母,而受益人為子女時,仍可利用下列方法,將資產移轉給子女,並降低最低稅負:1.讓成年子女單獨申報綜所稅,以增加3,000萬的免稅額。2.適當分配受益人領取死亡給付的金額。3.增加受益人的人數。4.以子女為要保人,父母利用每年220萬增與免稅額給子女繳納保費,但該保費要小於220萬,否則會被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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