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上半年房地產很熱絡,現在申報去年所得稅時,台北市國稅局提醒,要記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如果無法證明,則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以97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房屋賣出價格大於買入價格,產生財產交易所得,要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所得的計算以納稅義務人是否舉證房屋買入與賣出的實際價格的相關證明文件,而有不同的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檢附契約書(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文件以證明房屋買入、賣出實際價格者,依下列二種情況計算所得額:
(一)契約未載明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者,計算方式為,房地買進總額與賣出總額之差價×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
舉例,甲屋出售,約定房地總價為1000萬元,該屋原購入房地總價700萬元,售出過戶當年房屋評定現值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450萬元,則該屋出售財產交易所得額為30萬元(買賣差價300萬元×50萬元÷〈450萬元+50萬元〉=30萬元)。
(二)契約載明房屋及土地個別價格: 計算方式為,(房屋的賣出價額 - 原買該屋時取得成本 -全部切改良費用)。 舉例,甲屋出售,契約中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出售價款300萬元及700萬元,原取得時契約載明房屋及土地售價分為250萬元及450萬元,又取得該屋後,發生改良費用20萬元(須檢具相關資料),則財產交易所得額為30萬元(房屋賣價300萬元-原房屋買價250萬元- 改良費用20萬元)=30萬元)。
二、無法檢附契約書(私契)及價款收付紀錄等證明文件者,以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訂的97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所得額,各地區標準與計算方式如下: 1.台北市:房屋評定現值 ×29%為所得額。2.高雄市:房屋評定現值 ×19%為所得額。3.準用直轄市之縣:〈1〉市:房屋評定現值 ×16%為所得額。〈2〉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為所得額。
4.省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3%為所得額。5.縣轄市:房屋評定現值 ×10%為所得額。6.鄉、鎮:房屋評定現值 × 8%為所得額。
例如,甲屋在台北市,97年出售,房屋評定現值100萬元,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額29萬元〈100萬元×29%=29萬元〉
公告版位
- May 24 Sun 2009 02:42
賣屋所得報稅 需提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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