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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公司銷售400多萬元的生鮮水果,卻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免稅銷售額,雖未逃漏營業稅,但仍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核處20萬餘元罰鍰,因情節較為特殊,值得相關營業人注意。


北區國稅局說明,即使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徵營業稅的項目,可否免開立統一發票,仍要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的案例,雖然是銷售生鮮水果不用繳納營業稅,但並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可以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的範圍,因此有銷售行為就要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該公司即是因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公司行號依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或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的總額,處5%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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