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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李小姐來電詢問:日前參加廠商舉辦考試徵才繳納的報名費,應開立發票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營業稅係屬消費稅的性質,稅賦轉嫁由最終消費者負擔,而求職者參加考試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性質不同,不宜負擔消費稅。因此,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明定「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因為該報名費不屬課稅範圍,是不用課徵營業稅,也就沒有開立統一發票的問題。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非營利的機關團體舉辦各種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等收入,如簡章收入、報名費、補發證書收入等,基於相同精神,也無需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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