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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陳小姐問:營業人漏開發票之罰則為何?

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答覆:營業人短漏開發票銷售額逾越申報期限始被查獲者,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罰鍰一至十倍外,其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或取得他人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該二者處罰並依財政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營業人短漏開發票銷售額,係於申報期限前被查獲者,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罰鍰一至十倍,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並停止營業,籲請營業人留意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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