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因素所導致的精神障礙,未來有可能納入勞保職業病種類!勞委會表示,目前正在檢討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相關規定,是否將因工作導致的精神障礙納入職業病種類,會在蒐集國際勞工組織職業病相關作法後,邀集醫學團體、學者專家研議可行性。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但在現行的「職業病種類表」各個表列項目中,仍獨缺精神疾病這一個文明病。
勞委會表示,已函請勞保局,不以「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的疾病為限,可在必要時,檢附有關資料,向勞委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至於未來是否會將精神疾病表列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會儘速召集學者專家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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