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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某位父親透過第三人,以買賣為由輾轉將財產所有權移轉給兒子,但並沒有支付價金的事實,認定為是利用虛偽買賣達到規避贈與稅目的,除補繳贈與稅320萬外,還被裁處兩倍罰鍰640萬元。


南區國稅局最近發現,甲君於92年間先將其名下一筆土地移轉登記給遠房親戚乙君,半年後該筆土地再度移轉給甲君之子,國稅局查獲後,分別函請甲君父子、乙君三人提示買賣資料及收付價金流程等相關證明文件,但因三人都無法提示相關證據,國稅局乃核定補徵甲君贈與稅320萬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裁處兩倍罰鍰640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三人之間的買賣均屬意思合致,雖未製作書面,但買賣行為仍屬有效,即使國稅局認定三人買賣關係不成立,也因此筆土地確有長期繼續作農業使用的事實,應核定為不計入贈與總額,甲君經復查、訴願並提起行政訴訟,仍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甲君父子與乙君之間的土地買賣並無資金往來,顯然是甲君希望透過乙君的虛偽買賣,輾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為其子所有,以達到規避贈與稅之目的,表面上偽裝成買賣行為,實際上則是隱藏贈與行為。而農業用地是否作為農業使用的認定事涉專業,由於甲君無法提示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贈與行為時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因此國稅局核定補徵甲君贈與稅320萬元,並裁處兩倍罰鍰640萬元並無不合,因而判甲君敗訴。


【2007/12/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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