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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夫妻兩人都是國保被保險人,夫在加保期間不幸身故,其遺屬年金由妻具領,如果日後妻年滿65歲時,可以老年年金與遺屬年金一起領嗎?

 

答: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的原則,國民年金法第21條規定:「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因此,當妻年滿65歲,本身已符合請領老年年金時,僅能與遺屬年金擇一請領。

 

不過,在遺屬年金請領資格中,配偶與子女均為同一請領順位,因此,妻如果選擇領老年年金,如果其子女符合(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月投保金額,可改由其子女繼續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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