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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李小姐問: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之起算日是哪天?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分局說明,前項所稱代扣稅款之日起,係以當日開始起算。如A公司於97年10月23日給付國外B公司權利金所得250萬元,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50萬元,匯付200萬元,應於97年11 月1日以前,將所扣稅款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管轄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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