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兩岸三通後帶來的商機,建設公司不斷推出建屋個案,強調休閒功能重於居住功能住宅,如雨後春筍般推出,加上銀行開戶後推出所謂「親子貸款」,促使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第二棟房屋情況時有所聞。
焦一郎(化名)在94年間,因在股票市場上頗有斬獲,於同年12月在淡水以未成年兒子名義訂購一戶預售屋,總價850萬元,房地公告現值450萬元,訂金約付50萬元,95年1月預售屋完工交屋再付50萬元,剩餘750萬元向銀行貸款分20年償還,每年本金利息約攤還43萬元。
由於本案是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屋,所以經地政機關通報國稅局列為選查案件。稅局依預售屋建造對象,發函向預售屋建商查證給付價款情形,發現焦一郎分別於94年12月、9 年1月間各給付50萬元,總計支付100萬元,所餘款項是以焦君兒子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由於焦君以自有資金為未成年子女購買房屋,且支付100萬元,故依公告現值核課贈與稅4.31萬元{(房地公告現值450萬元-每年免稅贈與總額111萬元)X贈與稅率12%-累進差額16.37萬元=24.31萬元}。
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預售屋,應特別注意,稽徵機關若發現預售屋的登記者,無足夠所得能力支付房屋貸款,則將以預售屋的「公告現值」(非以實際付款)認定為贈與額。若父母親僅支付頭期款或工程款,可能會遭認定整棟房子包括土地全部都是父母對小孩的贈與,尤其預售屋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甚高者,更要特別注意。
如果民眾買預售屋欲合法節稅,不妨先以父母親名義登記,並分年贈與子女資金,將來子女再回過頭向父母親買房地,但此時應考慮可能要多繳一次契稅(按房屋評定價值6%),同時要衡諸契稅及贈與稅何者孰高,再決定預售屋應如何登記;或用父母親名義登記後,再分年將房地以持份方式贈與子女,只要控制在贈與稅免稅額度內,同樣可省贈與稅。
依財政部台財稅第35869號函,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未完工的房屋繼續建築完成而為贈與者,以取得建築物使用許可證(現為建築使用執照)之日為贈與日,依法課徵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11萬元;此一規定是指「每一納稅義務人」,以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而言,可透過夫妻間贈與免稅規定,則每年即均有111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一年父母二人即可贈與子女222萬元。而遺產及贈與稅法已於98年1月23日修正施行,如贈與行為發生於修法施行日以後,則每人每年免稅額更提高到220萬元。以目前預售屋的公告現值偏低而言,若先以父母名義登記,再分年贈與予子女,充分利用贈與免稅額度,可能就沒課徵贈與稅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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