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喜歡買「不良債權」(NPL)賺差價,但是往往忽略買入NPL要繳交財產交易所得稅,如果又忘了報稅,補稅之外還被處罰鍰,侵蝕不少利潤。
金融海嘯、經濟蕭條,銀行如果催收呆帳無效,就會出售不良債權,例如房舍給資產管理公司,法拍屋因為價格低於市場價格,常常吸引不少投資客注意購入,自助或投資都有。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抵押物,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以所持有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個人在取得抵押物時,依據財政部在96年發布的解釋令,被視為「債權移轉」,分為2段式交易。
財政部規定,在第1段交易中,要以法院拍定價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差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通常因為拍賣價較高,產生所得,要併入徵綜合所中申報。
第2段交易為日後處分賣出時,再以出售的價格,減除拍定的價格,差額為財產交易損益,通常有損失,可以減除當年度及日後3年的財產交易所得。
由於在法院拍賣取得不良債權時,要繳交一大筆財產交易所得稅,但日後有財交損失時,又來不及抵減,造成個人損失。
高雄市國稅局最近查到,有位甲君及友人乙君、丙君3人在93年12月間籌資3,1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一批不良債權6,000萬元,由資產管理公司將建物他項權利登記讓與甲君等3人。94年1月間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批不良債權之抵押物(房屋及土地),甲君等3人以法院拍定價格6,000萬元承受這些不良債權的抵押物,以購入的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3人共同持分。
由於甲君等3人不能提示相關費用的文件資料,高雄市國稅局就以法院拍定價格6,000萬元,減除購入債權成本3,100萬元後的利益2,900萬元,歸戶為3人的綜合所得,每人依法補稅320萬元之外,並處以漏稅額處0.5倍,罰鍰160多萬元。合計,3人共被補稅近1000萬元,處罰近500萬元,稅與罰鍰總計1500萬元,大傷利潤。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97年度如有這類的財產交易所得要在本月申報,以免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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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20 Wed 2009 02:25
賺不良債權價差要繳財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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