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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高小姐問: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嗎?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納稅義務人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亦係出售房屋的一種方式,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仍與一般自行出售者相同,若未申報,國稅局仍將依法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
經法院拍賣之房屋,應依房屋拍定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若房屋與土地之個別價格未分割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如未能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之「各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可選擇較有利的方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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