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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山鎮林先生來電詢問:開早餐店是否需要辦理登記?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因此,開店營業前,應先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營業人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被查獲,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惟營業人如於國稅局第一次通知期限內補辦登記,即可依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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