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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被菜籃族或銀髮族作為代步工具的二輪電動車,自61日起,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投保範圍,車主上路前,別忘了先加保,以免受罰。

 

交通部與內政部日前會銜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納為汽車種類之一。而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該類機車亦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所謂的「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是指電動機器腳踏車的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34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1,000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45公里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依據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之12款規定,領有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違反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值得駕駛人注意的是,若因越級駕駛而肇事者,雖仍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會先行賠付給受害人,但事後仍會向駕駛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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