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一起重病期間錯誤的稅務規劃案例。某甲本來沒有應納的遺產稅額,卻因死亡前將現金提領給養女及妹妹,結果不但沒省下遺產稅,反而被課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每年免稅額目前為111萬元,而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只要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至於遺產稅免稅額,目前為779萬元;並可自遺產總額扣除喪葬費,目前為111萬元;遺有配偶者,目前還可扣除445萬元;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扣除45萬元,如該卑親屬未滿20歲,還可以依其距20歲的年齡差距,每年加扣45萬元,例如,18歲,可以加扣90萬元。
但中區國稅局近來查獲一案例,甲君在95年中因病過世,於卻在死亡前十天,陸續提領現金給養女乙君和妹妹丙君,金額各為108萬元及656萬元。乙君主張因自己在95年初結婚,所以獲甲君贈與108萬元;而丙君則是在取得受贈款項656萬元後,其中560萬元用來支付保險費用,其餘96萬元轉為丙君本人的定期存款。中區國稅局核定,乙君取得超過婚嫁贈與免稅額100萬元的8萬元部分,以及丙君取得的656萬元,都應認屬為甲君生前的贈與,合計664萬元。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為甲君的繼承人只有養女乙君一人,死亡時遺留的遺產總額為120萬元;而甲君生前贈送乙、丙君共計764萬元,是死亡前兩年內對二等親的贈與,依法應視為甲君的遺產,國稅局核定甲君的遺產總額為884萬元,但經減除免稅額及喪葬費等扣除額後,甲君遺產淨額為0元,其實不用繳納遺產稅,但因甲君生前做了錯誤的稅務規劃,贈送兩人共664萬元,反而要課贈與稅額54萬7,500元。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指出,若遺產稅率大於贈與稅率時,死亡前兩年若對二等親進行的贈與,會直接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若像甲君這種沒有應納遺產稅額的案例,或是遺產稅率小於贈與稅率時,國稅局會先課贈與稅。
呂旭明也提醒,透過分年贈與111萬元免稅額移轉財產給二等親時,要衡量自己本身的健康狀況,否則兩年內不幸過世,反而會併入遺產課稅,無法達到節稅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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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09 Mon 2008 13:28
死前領款贈親友 賠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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