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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若將資金轉存到親屬名下,如果沒有申報贈與稅,在國稅局查獲後才將資金轉回自己戶頭,即使主張並非贈與行為,還是會被國稅局補稅加罰。





很多民眾不了解稅法,將資金轉存子女或二親等親屬銀行帳戶,被國稅局發函調查後,又將資金轉回自己帳戶,並主張不是贈與。不過根據財政部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須於國稅局「查獲前」將資金轉回,才得以免課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近來查核贈與稅案件時發現,甲君在92年間將20萬餘美元匯至其弟乙君帳戶,主張是償還乙君以前年度的借款,且已於93年7月間,將錢轉回甲君本人帳戶;但因甲君並未提示借貸相關證明文件,且又是在國稅局發函調查日93年2月以後,才有將轉回資金的行為,因此被南區國稅局補稅加罰,共計250萬餘元。雖然甲君不服並提起行政救濟,但最後仍敗訴。





南區國稅局也發現,丙君於95年3月將1,100萬元存入兒子丁君的銀行帳戶,同樣是被國稅局查獲後,在95年12月將該筆資金匯回自己帳戶。丙君主張只是借用丁君帳戶暫存,不是贈與,但同樣因為提不出證明文件,被國稅局核課贈與稅及罰鍰共20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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