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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若因為欠繳保費、保單借款沒還等,導致保單停效,依據保險法新規定,保戶若在停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復效,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答應。如果以前雙方訂定的契約更寬鬆,應該就以有利於保戶的規定來辦理。


這項新規定對保戶的權益更加有保障,如果保戶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也不會遭到保險公司刁難。


不過,對保險公司而言,可能會有道德風險的問題。例如保戶的保單已經停效,後來保戶發現自己罹患重病,趕緊在六個月內申請復效,保險公司連說「NO」的權利都沒有。


金管會17日公告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修正案,說明保戶若要申請復效,要依當時的法律。如果在保險法修正案通過之前就已經生效的契約,其內容有利於保戶者,從其約定。


以前保戶的保單萬一停效,如果要申請復效,往往會遭到保險公司刁難。


過去保險法並未訂出復效的時間,於是保險業就自行訂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此條款中的第6條規定:保戶如果要申請復效,必須在停效日起兩年內提出,且必須經過保險公司同意才可以。


一般來說,保戶來申請復效,保險公司會要求體檢、提出健康證明、病歷等,確定保戶還是健康的,才答應可以復效。萬一保戶身體出了毛病,保險公司就會直接拒絕保單復效。


這種做法引起很多保戶抱怨,也引發不少糾紛。今年7月保險法修正時,就訂出明確的時間,若停效六個月內,保戶申請復效,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接受。但若六個月後才申請復效,保險公司有權利要求保戶提出健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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