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年輕就進入化工廠擔任作業員的老李,從未換過工作,94年底勞保年資已滿25年,由於工廠作業環境不良,在家人的勸說下,老李決定退休,並請人事單位幫他辦理勞保老年給付的申請。


 


今(97)年農曆春節過後,老李因久咳不癒,常常覺得胸痛、呼吸困難,前往醫學中心接受診療,沒想到竟被告知罹患肺癌,醫師在詢問老李病症狀況及工作史後,將他的病歷轉至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判讀,結果確定老李的肺癌是因工作長期吸入有害化學氣體與溶劑造成的,屬職業傷害。


 


如果老李肺癌治療後,導致身體障礙且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時,因老李已領了老年給付且退保快2年,還可以再向勞保局提出職災殘廢給付嗎?


 


職業病多是經年累月,逐漸形成的,考量勞工可能在離職退保後才被診斷罹患職業病,因此,勞委會於9012月制訂辦法,規定只要原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工作所致,於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為職業病者」,仍可向勞保局提出殘廢給付申請。


 


也就是說,不論有無領取老年給付,或退保多久後才被診斷罹患職業病,都可以請領職業病殘廢給付,也不必扣除已領取的老年給付,但須注意的是,需在診斷成殘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否則將喪失請領資格。而且只能請領1次,日後若殘廢程度加重,也不得再提出申請。


 


因此,像老李這種已離開職場,也領了老年給付的人,即便已不具勞保被保險人身分,還是可以向勞保局請求職業病殘廢給付,給付薪資的標準則依老李退保時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假設老李退保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為42,000元,經專科醫師鑑定其罹患肺癌屬職業傷害第3級殘,可領840日的殘廢給付,職業病增給50%,因此,老李可以領到1764,000元(42,000元÷30日×840日×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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