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傷害險保單到期後7個月死亡
大學畢業剛找到工作的曉楊,在朋友介紹下為自己買了一張200萬元的傷害險,結果卻在保單到期前2天發生溺水事件,曉楊溺水被救起後因為腦部缺氧過久導致重度昏迷,在醫院躺了7個多月才身故,這種情況下曉楊的傷害險可以理賠嗎?
案例2 退勞保後10月胃癌身故
廖強在電子廠工作,去(96)年被醫師發現罹患胃癌後,就不斷請假就醫,到了今(97)年元月,因為癌細胞已經轉移,因而辭去工作專心接受治療,卻不幸在上(11)個月初,也就是退勞保後的第10個月因胃癌併發敗血症過世。廖強參加勞保已經15年多,退保後第10個月死亡,他的家屬可以申請給付嗎?
案例3 離職半年後憂鬱症自殺
因工作壓力過大罹患憂鬱症的敏敏,雖然經過一段期間的診療,身心狀況仍然不穩定,最後只好辭職在家休息。沒想到,敏敏卻在離職半年後自殺死亡。這種情況,敏敏的家人可以向勞保局請領死亡給付?
不管是商業性保險或政策性保險,事故必須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才能獲得給付,這是理賠的原則,但是,對於某些具有延續性質的事故,如果導因是在保險期間內,但損害的結果卻是發生在保單效力停止後,像這樣的情況,被保險人能否獲得給付呢?
保單到期超過180日後死殘
傷害險就可以不理賠嗎?
首先,在傷害險保單條款就規定,「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或殘廢,保險公司按約定給付身故或殘廢保險金。但超過180日死亡或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如果被保險人是在保單到期後才死亡或殘廢,只要導致死、殘的意外事故是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時,保險公司就應依約給付保險金。只是為了避免時間拖延過久導致意外事故認定的困難,因此條款設有180天的規定,不過,如果被保險人死、殘的原因,與該意外事故的確存在明確關連時,雖然死亡或殘廢已超過180日,保險公司仍應依約理賠。
因此,像案例1中的曉楊,只要確認死亡的主因是溺水所導致,雖然在保單到期超過180日後才死亡,保單受益人仍具請領200萬元意外保險金的權利。不過,長期的壽險保單就沒有這樣的規定,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身故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壽險保單才會理賠。因此,案例中的曉楊如果投保的是人壽保險,包括定期壽險、儲蓄壽險或終身壽險等,就無法獲得死亡保險金的理賠。
退勞保1年內的死、殘事故
都還能獲得給付?
至於勞保的部分,也有類似的規定。根據勞委會在87年4月30日台87勞保2字第017789號函示規定「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1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規定核發殘廢或死亡給付。」
也就是說,勞保被保險人如果在退保的1年內發生殘廢或死亡事故,只要導致該殘廢或死亡的事故(不論是傷害或疾病),是發生在勞保加保期間的話,還是可以請領勞保給付的。
退保1年內的事故能否獲賠
因果關係是關鍵
像案例2中的廖強,雖然死亡當時已經退勞保10個多月,但由於他是胃癌併發敗血症身故,而且胃癌是在參加勞保期間就已經罹患且治療,因此,根據上述的規定,廖強家人還是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死亡給付。而依勞保條例,被保險人只要加保年資合計超過2年身故,就可領到30個月遺屬津貼與5個月喪葬津貼,合計35個月的死亡給付。
至於案例3敏敏的情況,是否與廖強一樣,可以獲得勞保死亡給付?
敏敏是在加保期間罹患憂鬱症並經醫師診療,而在退保後1年內自殺身亡,這種情況可不可以獲得死亡給付,關鍵點在於自殺行為與精神疾病間是否相關?這部分就應該交由精神專業鑑定。
如果專業醫師根據敏敏的就診紀錄、罹患精神疾病種類、病理(症狀)情形判斷,認為敏敏自殺死亡是因為憂鬱症所致,那麼依上述的規定,勞保局就應核發死亡給付。
充實保險相關知識
確保自身與家人的保險給付權益
保險事故若發生在保單到期或退勞保之後,一般人都會認為保障已隨著保單到期或退勞保而結束,對於上述的情況就可能因不了解而沒有提出申請。因此,不論是保險業務人員或保戶,若能多充實一些保險相關知識,就可以確保自身及家人的權益,不會因為不了解而讓該有的保險權益白白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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