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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季節即將到來,本文特別列舉幾項民眾在申報扣除額或所得時應注意事項,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何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扣除額申報─1.捐贈:過年期間很多民眾會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以祈求新的一年能諸事順利,此部分的支出,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於提供勞務之對價,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所以不適用列舉扣除的規定。





 2.保險費:本人、配偶或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列為保險費列舉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





 3.醫藥及生育費:鑑於醫學日益的發達,很多父母會為新生兒儲存臍帶血幹細胞,其所支付之費用屬於保存費,尚不屬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可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不能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的項目。





 4.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是指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教育部認可的大專以上院校,才可列報扣除,但因目前各大學廣設在職大學或碩士專班,提供在職人士再教育之情形已日益普遍,故有不少納稅義務人,因本人及配偶就讀研究所,而誤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其他各類所得申報─1.清寒優秀獎學金如以成績為條件者免稅:所得稅法中規定,機關團體或公私立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因此,清寒優秀獎學金如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則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稅。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2.員工進修取得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免納所得稅:營利事業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EMBA進修,如確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費,得免納所得稅。





 3.勞工領取之失業給付、職業生活津貼等免納所得稅:勞工因遭公司資遣,於待業期間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依法免稅。另外,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均核屬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性質,免納所得稅。





 4.員工認購公司法第267條現金增資保留股份之課稅規定:自97年01月01日起,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員工依認股計畫認購公司新發行股票者,可處份日標的股票之時價高過認購價格之差額部份,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 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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