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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稅局最近發現一起迂迴的綜所稅逃漏稅案件,有一對夫妻因股利所得過高,先以未成年小孩名義購買股票後,再利用小孩的外國籍身份分開報稅,沒想到因而起引國稅局注意,又因無法證明小孩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最後因漏報贈與稅,還是被補稅600萬餘元。



台北市國稅局最近查核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發現,A君是一個具外國籍身分的未成年人,自行以外僑身分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因A君的父母均屬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照所得稅法相關規定,A君的所得須與其父母合併申報,國稅局便將A君改列為被扶養親屬,並併入其父母的綜所稅申報案中。



但A君不尋常的申報案件,已經引起台北國稅局的注意,經深入查核發現,A君在95年度有取自甲公司達約500萬元的股利所得,因A君未成年卻有如此鉅額股利,推算回去應持有甲公司股票金額數千萬元,國稅局先調閱A君之前兩年度的所得資料,發現A君93及94年度所得合計僅約1,000元,而A君父母在這兩年度取得甲公司股利高達數千萬元,但95年度取得甲公司的股利所得卻減少,換成A君領取鉅額股利,國稅局因而推測,可能是父母將股票無償移轉A君。



經調查發現,雖然A君持有的甲公司股票是以A君名義購置,但卻無法證明購買股票3,000萬餘元資金的來源,最後國稅局核定A君父母各贈與1,600萬餘元,核定課徵贈與稅各300萬餘元。不過因為父母替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是「視同贈與」,漏報贈與稅只要補稅,不用加罰一倍。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父母將自有財產無償移轉或高價低賣給子女,原則上均涉及贈與,若是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卻無法舉證購入資金屬其所有,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視同贈與,還是會向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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