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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生前利用投保節稅,不是所有保險都可以免遺產稅。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前的鉅額投保案件,稽徵機關會考量投保動機等因素,加以查核,值得注意。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可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即免稅。因此有不少人就以此作為避稅手法,保險業務員在行銷時,也強調保險所具有的「節稅」功效。

 

但要注意的是,立法意旨是為了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即被繼承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死亡時,導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得生活陷於困境,所以才予以免稅。如果被繼承人在重病時投保並繳納鉅額保險費,由於投保動機、時點、金額、健康等因素,顯然與前述立法意旨不符,稽徵機關還是會課徵遺產稅。

 

比如中區國稅局日前即查獲一件案例,被繼承人在罹患肺癌重病期間,向保險公司以躉繳方式繳納保險費3,000餘萬元,身故後,再由受益人領取保險金3,000餘萬元,中區國稅局衡酌其投保動機、金額等因素,認為這是藉由保險轉換遺產型態來規避遺產稅,所以核認這3,000餘萬元的保險金應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補徵稅款1,000多萬元。

 

中區國稅局特別籲請民眾注意,並非所有保險都可以免課遺產稅,如果該保單不屬人壽保險,或具備超過保本以外的功能,例如含儲蓄、年金等性質,就像一般人買基金或投資所得相同,應予課稅。

 

稽徵機關在審查保單應否課稅時,也會深究投保動機,綜合考量家人經濟情況等主客觀因素,如果不符合上揭規定的保險種類及其立法意旨,還是會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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