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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10月上路後,被保險人加保期間如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者,即可請領身心障礙年金,不過,要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不可以同時領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僅能擇一請領。

 

至於何謂「無工作能力」?應如何認定?根據國民年金法規定,「無工作能力」是指由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依病歷等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確認其因身心障礙致生活上需人扶助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經勞保局審查未實際從事工作及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依規定,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傷病致重殘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保險年資每滿1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1.3%的月給付金額,即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依規定,被保險人月給付金額未達基本保障額度4,000元,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額度4,000元,但如有下列情形者,則不適用 :

 

1.有欠繳保險費逾10年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該期間的保險費有應繳納而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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