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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竹鄉辛小姐問:個人支領之加班費,是否應繳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列為薪資。財政部參採勞動基準法規定,規範加班費的免稅範圍。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勞工平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如每月加班總時數不超過46小時,且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可免納所得稅,惟超過免稅標準或定額給付之加班費為津貼之一種,則仍應取具收據並依規定扣繳申報。另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的放假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者,則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也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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