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國稅局陸續查獲,某企業的機器設備已經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抵減所得稅,但卻轉賣給他人,被國稅局補稅,並加計利息。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表示,適用促產條例第6條的投資抵減,若在交貨次日起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以及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供自行使用者,就不能適用投資抵減,要追補稅額。
甲公司在95年度列報自動化機器設備600萬元,投資抵減稅額40多萬元,國稅局實地勘察發現,甲公司在台灣並無工廠,是委請大陸工廠生產,申報抵減的機器設備主要供研究發展單位使用,安裝地點在研究室,而且部分設備並未安裝,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第4項及各業別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不符,所以剔除補稅。
此外,南區國稅局表示,乙公司在93年11月以融資租賃方式購入「六色印刷機」1台,抵稅權為740萬元,並全數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查獲,乙公司在96年8月份把設備由丙公司使用及負擔融資租賃的利息費用,不符規定,補徵乙公司已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740萬元,並加計利息。乙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設備所有權仍屬其所有,丙公司只派員到該公司使用設備,又代償租金債務,已減少乙公司列報利息費用金額,沒有違反規定。
然而南區國稅局查獲發後,丙公司是以取得對機器設備的使用權,作為替乙公司償還租金的對價,且經租賃公司與丙公司簽約移轉所有權,丙公司已將爭機器設備列入財產目錄,又機器設備所在地的建築物與土地都已經出售給丙公司,所以乙公司擁有設備的投資抵減稅額權利已經喪失,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也認為乙公司確有出租與出售等情,駁回乙公司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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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 24 Wed 2009 23:55
投抵機器租售 補稅難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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