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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去(95)年12月29日發布第622號解釋令,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1999年修法改為2年)贈與財產予他人時,若未被課徵贈與稅時,繼承人除須繳遺產稅外,還須繳付贈與稅一案違憲,即日起不得再援用。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財產移轉予2親等,未課贈與稅部分,死亡後應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而不得以被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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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去(95)年12月29日發布第622號解釋令,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有關被繼承人死亡前3年(1999年修法改為2年)贈與財產予他人時,若未被課徵贈與稅時,繼承人除須繳遺產稅外,還須繳付贈與稅一案違憲,即日起不得再援用。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財產移轉予2親等,未課贈與稅部分,死亡後應計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而不得以被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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