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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可得特別注意了!國稅局表示,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時,如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是被排除在剩餘財產分配之外,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範圍。
國稅局是於日前查核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時,其生存配偶主張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申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項請求權價值5,000多萬元。但國稅局經核對被繼承人財產資料時發現,被繼承人的財產中有大部分房地均因繼承取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不在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的範圍內,且經計算,被繼承人剩餘財產小於配偶的剩餘財產,其配偶不得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國稅局解釋,許多納稅義務人誤以為只要夫妻一方過世時,另一方對遺產有一半的請求權,即誤認為一半的遺產不須課稅,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目的是在肯定家務管理對婚姻生活的貢獻,因此,僅婚後取得的財產才須列入分配。而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其取得與婚姻貢獻無關,因此,即便是在婚後取得,也不屬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並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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