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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全球性金融風暴影響,去年下半年經濟驟然惡化,導致不少有轉投資業務的公司,在去年度出現嚴重損失。不過國稅局提醒,公司列報的投資損益,必須確實已經實現,國稅局才會核准認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及第99條的規定,公司若有轉投資其他公司,在認列投資收益時,應以被投資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或決議的分配數為準。換句話說,即使被投資公司有大量獲利,但當年度經股東大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投資公司就不用列報投資收益。
因此,公司列報轉投資損失時,仍是以「實現」為列報原則,必須是被投資公司確為彌補虧損而辦理減資或清算,導致原出資額發生折減時,投資公司才能認列投資損失。國稅局官員強調,如果只是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並未辦理減資或清算,並不能代表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認列投資損失將被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一家經營塑膠製品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申報非營業損失金額較上年度大幅增加,國稅局初步核對的結果,原來是申報轉投資乙公司發生投資損失250萬餘元。
國稅局進一步查對資料後,發現甲公司所申報的投資損失金額,只是乙公司95年度發生虧損,但乙公司並未辦理減資及清算,因此甲公司原出資額在95年度並未折減,投資損失尚未實現,結果國稅局剔除甲公司認列的250萬餘元投資損失,並核定需補繳稅款60萬餘元。南區國稅局也提醒,公司如投資事業發生減資或清算時,應依稅法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投資損失才能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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