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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勞保年金上路,勞委會19日公告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辦法」草案,修正內容主要是將原殘廢給付修正更名為失能給付,保險給付則增加年金選擇的規定。
勞保條例修正案97年7月17日經立法院3讀通過,將於明(98)年元旦起正式上路。依修正案規定,一般失能者,依失能等級及標準一次給付失能補助費;如果重大失能致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則按月投保薪資乘以1.55%再乘以年資,最低可領取4,000元基本保證年金。
如因職災失能,屬一般職災失能增給50%失能補償費,如為重大失能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按月領取失能年金外,還可加領20月的失能補償金。另外,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覆原則,同時符合失能年金與老年年金資格,只能擇一領取。
舉例來說,甲君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意外導致下半身癱瘓,治療後經醫師確認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假設其保險年資為12年,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2,000元,則依給付標準,每月可領5,952元(32,000元×1.55%×12年=5,952元),又因其是職災失能,還可多領到20個月共64萬元(32,000元×20年=640,000元)的職災失能一次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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