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9月1日起開始受理,公司應按去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半數,申報營所稅暫繳稅額,估計全台需要辦理暫繳申報的企業多達30餘萬家。
依據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第69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規定格式,填寫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台北市國稅局副局長許 春安指出,申報可分為兩種類別,一般申報案件是採預估的方式申報,即以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另一種則是試算暫繳申報案件,適用於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申報的公司,或暫繳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可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申報繳稅。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可採用人工填寫申報書或網路申報,但逾期申報案件及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不得採用網路申報。採網路申報者,24小時隨時可上傳申報資料,不受辦公時間的限制,受理申報截止時間為9月30日的午夜12 時。
至於繳稅方式,可分為非線上繳稅、線上繳稅兩種。無論採人工申報或網路申報,都可以選擇以現金、支票或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採用網路申報者,除了非線上繳稅方式外,還可以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線上即時扣款。
未依規定在9月底前完成暫繳申報的企業,依據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仍可在10月底前自動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款,但依法需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繳稅。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者,將由稽徵機關逕行按該企業上一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半數做為暫繳稅額,再加計一個月的利息,核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未報繳暫繳申報的企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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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 25 Mon 2008 22:28
營所稅暫繳申報 下月別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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