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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實物捐贈給慈善團體或政府機關等,可以列舉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依法節稅,但應該以「實際支付價款」列舉,否則將遭稅局剔除,補稅甚至加罰。





 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一案例,轄區內納稅義務人辦理九十四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捐贈「Morphine毒品快速檢驗試紙劑」二千劑、每劑五百元給教育部,列報捐贈扣除額一百萬元。





 經北區國稅局人員深入查核之後,發現教育部以統一發票所載金額一百萬元核發受贈證明,但「Morphine毒品快速檢驗試紙劑」原始生產廠商的報價,僅為每劑價格為三十到三十五元之間。





 國稅局官員說,納稅義務人以每劑五百元列報實物捐贈價值,顯然有墊高捐贈財產價值的事實,經該局剔除補稅外,並依規加處罰鍰。





 北區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應以實際支付價款,列報實物捐贈扣除額,以免不符合規定遭剔除。同時,官員指出,若經查得屬不實的資金流程,除補稅外,另有受處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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