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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是指醫師開給病情穩定之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處方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有效期間為自醫師開給處方日起三個月內有效,「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可以分次調劑領藥,每次調劑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30日以內之用藥量,且每次給藥28天以上時,可以免自付藥品部分負擔。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39條規定,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領藥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7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今年春節假期(97年2月6日至2月11日)長達6天,健保局為使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保險對象用藥不中斷,以確保慢性病患之病情能穩定控制,對持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保險對象,其領藥時間如適逢春節假期,已請各醫院考量用藥不間斷之情形下得提前領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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