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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22日正式發布「外國保險業設立許 可及管理辦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規範外國保險公司必須在台設立辦事處1年以上,才具備申請成立分公司資格外,同時限制辦事處僅能從事資訊蒐集,不可招攬、核保,等於是把分公司與辦事處的業務範圍,明確劃分。
至於中國大陸的保險業者是否一併適用?金管會官員指出,兩岸金融的規定,基本上會有其他的法令加以規範,因此,將另外訂定。
金管會保險局表示,過去對於外國保險業者來台設立辦事處,較無明確的規定,惟考量到落實差異化管理,因此,修法劃分管理權責。
按照修法後的「外國保險業設立許 可及管理辦法」,外商保險公司必須在台設辦事處1年以上,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且信評達一定程度以上,才能申請成立分公司。
至於外商保險公司辦事處,未來除了從事市場資訊蒐集外,不得進行保險招攬、核保、理賠、費率釐算,以及其他經營業務的行為,一旦違反此一規定,最重將作出撤照的行政處分。
過去保險法令對外國保險辦事處,到底可以從事業務並無規範。部分國際再保險公司在台灣僅設立辦事處,並未成立分公司,卻大舉做生意。
外國保險辦事處的業務行為除了最後簽約地點是在國外,其餘舉凡接洽、討論、聯繫、議價、價金支付、匯款、售後服務等,全部都一手包辦。
這些外商保險公司辦事處的業務行為,已經和分公司沒有兩樣,但卻僅設立辦事處,不僅金管會難以管理,對於其他在台灣設立辦事處的保險業者而言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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