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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當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若有符合一定條件的配偶、子女或相關家屬,可領取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的標準分為:

1    加保期間死亡:月投保金額×投保年資×1.3%(基本保障3,000元)。

2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原領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額半數發給(基本保障3,000元)。

 

遺屬年金給付的遺屬條件:

配偶

1.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的子女者: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的月投保金額。
2.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的月投保金額。

 

子女(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的月投保金額。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的月投保金額。

 

孫子女及兄弟、姊妹: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而受被保險人扶養者。

 

假設美麗的老公56歲過世時國保年資已達23年,當時美麗才50歲,而且有工作參加勞保,但他們尚有一唸高中18歲與唸國中14歲的兩個女兒,這種情況美麗可領遺屬年金嗎?領多久?

 

美麗雖然未滿55歲且有固定收入,但因扶養未成年子女,所以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條件,老公年資23年,則:

17,280元×1.3%×23年=$5,168

但因有2名未成年子女都符合資格,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25%,最多以50%為限,因此美麗可領7,750元【$17,280元×1.3%×23年(150%)=$7,750】。不過,美麗是因扶養女兒關係,才能領遺屬年金,因此一旦女兒不符合請領條件時,遺屬年金便會停止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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