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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給付項目中,有一項「身心障礙年金」,究竟什麼是身心障礙年金?誰可以領?怎麼領?
依國民年金法規定,「身心障礙年金」是指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也就是滿65歲以前)因傷病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時,可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額度是以加保年資,按月給付月投保金額發給1.3%。
身心障礙年金=月投保金額×1.3%×投保年資
身心障礙年金設有最低4,000元的基本保障額度,如果月給付金額未達基本保障額度,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額度4,000元至死亡為止。
假設致仁35歲參加國保,41歲時因故重殘,活到72歲身故。
(1)致仁參加國保6年,可領:
$17,280元×1.3%×6年=$1,348
因不足4,000元,故每月核發基本保障年金4,000元
(2)領身障年金期間應繼續參加國保(重殘者保費全部政府負擔),直到65歲可改領老年年金。致仁從35歲到65歲時,國保年資總計為30年,則:
A式:$17,280×0.65%×30+3,000元=$6,370
B式:$17,280×1.3%×30=$6,739
65歲後改月領6,739元的老年年金,到72歲身故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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